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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资深财产继承律师 这样签署的拆迁补偿协议不能算数!

时间:2023-04-07 10:38:20

  征地拆迁是政府的行政行为,但由于政府缺乏特殊技术,往往需要与建筑公司合作,以达到拆迁的目的。那么,由于建筑公司的参与,拆迁行为还是行政行为吗?如有争议,应该向谁起诉?一个案例向您解释!

  案情介绍

  2014年,浙江省某市区政府未依法公告直接发布拆迁公告,朱所在村位于拆迁范围内。2015年,区政府未公布拆迁补偿标准,未就拆迁房屋达成拆迁补偿方案,但城南建设公司(负责土地整理的公司)擅自委托顺德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拆迁。2016年,城南建设公司就朱的房屋发布了《朱的拆迁安置方案》。由于补偿标准过低,部分房屋未得到补偿,朱以要求市政府履行房屋安置补偿的法定职责为诉求提起诉讼。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朱没有申请区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因此不能认定区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省高等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最高院观点

  朱拒绝接受,向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仔细分析了这个问题,确定了三个争议的焦点。

  1、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义务主体的确定.。

  集体土地经主管部门批准征收后,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是负责实施具体征收补偿的法定主体。城南建设公司不属于法定征收主体。

  2、城南建设公司制定的《朱某户拆迁安置方案》性质问题

  ①从生产主体来看,拆迁安置方案由城南建设公司制定,无主体资质。

  ②拆迁安置方案是针对朱某,而不是针对整个征收范围内的被征收人。

  ③拆迁安置方案是针对朱如云户的具体补偿措施,而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补偿标准。

  因此,不能认为区政府已经履行了补偿安置行为。

  3、关于申请履行征地补偿安置职责是否以向行政机关申请为前提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款确立了市、县人民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负责征收补偿安置的具体职责。市、县人民政府作为一级政府,有权代表国家组织征收,也有义务确保被征收人通过签订协议或者通过补偿决定获得公平补偿。因此,申请不能作为赔偿责任的前提。

  通过上述案例,警告您坚持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看清拆迁责任主体,与有权拆迁的县市政府签订合同,是有效的补偿合同。

  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场长期的斗争,需要全面的专业知识,需要全面的控制,需要合理地运用法律法规。即使是有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以便在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和做出正确的判断。对于非法学者来说,这是一个巨大的话题,不能仅仅通过短时间的补救来实现。所以当你遇到任何拆迁问题时,不妨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权利保护。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上海资深财产继承律师,上海资深财产继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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